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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87号张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原永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永年区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永年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我院于同年5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8月7日提起公诉,11月5日永年区法院出具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的建议,11月24日我院撤回起诉。

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6年3月份开始,张某乙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情况下,向刘某某学习制作东北大拉皮技术,雇佣张某甲、陈某某制作并销售任君牌东北水晶大拉皮和凉粉,在制作过程中违规添加明矾。所制作的东北大拉皮和凉粉主要销售到鸡泽和永年市场。2016年3月23日上午7时许,公安干警在对永年中原市场检查时,在李某某摊位发现疑似添加明矾的任君品牌东北水晶大拉皮40袋,遂查获并送检。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送检的东北大拉皮每千克含铝941毫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0mg/kg)。后公安干警在中原市场又查获张某乙送货车上的480袋东北大拉皮。据张某乙供述,其作坊制作销售东北大拉皮共计约4000袋,凉粉共计约2000袋。

经本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出具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建议,本院认永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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