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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89号(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二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79********,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永年区**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起诉至永年区人民法院。永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建议我院撤回起诉。2020年12月10日我院撤回起诉,12月14日准予撤回起诉。

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份,永年县**种业门市实际经营人赵某某,从石家庄李某某(已判)处购进了292件中字牌“郑单958”玉米种子,赵某某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某某支付87665.5元的货款,经侦查,赵某某从李某某处购入的292件中字牌“郑单958”玉米种子系假冒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种子,赵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永年县**种业门市将该批假冒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种子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24715元,获利37049.5元,后退回56件1120袋,市场指导价为40800元。经物价鉴定,292件假冒中字牌郑单958玉米种子市场价格为195848元。

本院认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冒商标种子,卷中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条件,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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