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4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现住沧州市运河区**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4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沿上海路、北京路等道路行驶至沧州市运河区王庄子村内道路时,与宋某某停放于道路西侧的车牌为冀J*****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1.60mg/100ml。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交通事故认定书;
4鉴定意见书;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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