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村,现住该村,务农,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进行侦查。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7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机动车,行驶至邯郸北高速路口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永年区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字【2020】2489号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被查获时无事故,无逃逸情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报告、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字【2020】2489号鉴定书、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无违法违纪证明、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偶犯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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