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日照市岚山区**楼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越野车沿日照市岚山区中楼镇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楼镇村村**路**楼村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遂带领王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中楼卫生院抽取王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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