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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尧都区**医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巷**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7月28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日晚7时许,在尧都区五一东路特教小区,被害人郭某某酒后因车位纠纷一事来到物业管理的张某某家门口,郭某某踹门多次后,张某某女儿张某甲把门打开,郭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推打,被邻居拉开后,张某 女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回到院内后,王某某与郭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王某某持铁锹将郭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郭某某伤情为轻伤。2019年6月25日经直属分局补充鉴定: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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