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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四组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乡**村**组。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中喝过两瓶啤酒后,驾驶吉CX****号牌小型轿车从伊通满族自治县**花园到**小区接人,行驶至****公司西侧胡同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后被带至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1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未发生交通事故,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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