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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0********,汉族,初中,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7时许,在涞源县**镇**村**干洗店歌厅内,被告人刘某某某、王某乙与王某丙因琐事发生冲突,后王某乙纠集王某甲等人到**干洗店歌厅内,与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发生打斗,王某丙、王某丁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王某丁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王某甲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涞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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