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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日,居民身份证编号6221261977********,甘肃省瓜州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瓜州县********号,个体。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时12分许,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酒后驾驶甘F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瓜州县渊泉镇南环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元通步行街南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鉴定,田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FG****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其准驾车型及所驾车辆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采集照片,证实对其提取血液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4.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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