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5月11日永年区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020年06月0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0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机动车的行为,行驶至邯郸市永年区广源街与中华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847号血液酒精浓度鉴定书鉴定结果显示,被查获时申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申某某持有C1驾驶证,被查获时无事故发生、无逃逸情节。
本院认为,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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