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94********,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岳认涛(已提起公诉)等人,冒充**中心工作人员,以销售保健品“黄金多胺”、“元素神”等为由,谎称可以治疗多种疾病,在本市海淀区中裕大酒店通过给付现金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女,81岁)人民币9800元。
后被害人报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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