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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罚(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1222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大厦****,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邓某某将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的住处委托给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其帮忙寻租,为了方便其带客户看房,被害人邓某某将其房门密码锁的密码告诉了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08月15日03时41分许,喝酒后窜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房,输入密码锁的密码,进入被害人邓某某的住处并坐在其床头,要求被害人邓某某陪其聊天,被害人邓某某将其赶走并报警。2020年8月17日19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9月4日被害人邓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其向公安机关表示自愿谅解王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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