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55********,汉族,中专文化,职业:奉新县**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巷**号**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晚,翟某某和朋友陈某某等人在饭店吃晚饭并喝了约二两白酒。约19时40分许,翟某某驾驶赣******小车从**KTV附近出发向奉新县*桥方向行驶准备回家,行驶至**道**医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14mg/100ml。到案后,翟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翟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点规定的可以相对不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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