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8时许,在祁阳县**村**组肖某某家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屋后空地的权属问题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王某某互相抓扯并且殴打对方。王某某的左手拇指被肖某某咬伤,肖某某头部、手部、胸部等部位被王某某抓伤。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左拇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肖某某构成轻微伤。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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