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已于2019年5月25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肥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日补查重报。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非法获取金钱为目的,利用微信聊天工具购进无品牌的小麦种子,随手倒卖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润。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小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卖给钟某某无品牌小麦种子,非法经营数额58660元,卖给朱某无品牌小麦种子6万余斤,非法经营数额92100元,卖给微信名“乐农哥种业”6万余斤无品牌小麦种子,非法经营数额93370元,卖给孙某无品牌小麦种子7千余斤,非法经营数额12000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56130元。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在赵某某违法犯罪的过程中积极提供帮助,并提供经营场所,构成共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2019年2月份以来高某某帮助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赵某某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证据不足,因此高某某不构成该罪。且赵某某非法经营行为主要发生在2018年,现有证据证明高某某2019年2月份才帮助赵某某实施违法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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