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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5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焕奇、刘路路,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起诉至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后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20年9月3日撤回起诉。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20日15时许,韩某某与李某甲因门市租赁问题发生矛盾,两人在肥乡区肥乡镇建安路移动公司**通讯门口协商,随后韩某某妹夫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到场,苏某某电话纠集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到场,之后苏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等人将李某甲及其员工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等人打伤,经鉴定,四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打架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将苏某某、韩某某殴打致轻微伤。本院经审查认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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