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412319********,哈萨克族,中共党员,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霍尔果斯市**队*****号,现住霍尔果斯市**路**房**号楼**单元***室,系霍尔果斯市职业高中教师,因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凌晨4点45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从清水河镇榆灌苑小区出发,沿连霍高速G30线向霍尔果斯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4246公里+100米(入城卡点)时,被霍尔果斯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3.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对艾某某相对不起诉。
若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尔果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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