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迎宾大道北侧非机动车到由东向西行驶至滏阳金地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低、未发生事故以及认罪认罚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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