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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陈某甲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6********,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捷胜镇**社区******汕尾市城区捷胜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呈报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19时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汕尾市城区捷胜镇沿国防路往大流村方向行驶,途经捷胜镇文昌中学路段时,碰撞到在路边的行人陈某乙,造成陈某乙受伤送医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碰撞到行人陈某乙,造成交通事故,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乙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陈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伍拾玖万元整(¥590000.00),被害人亲属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犯罪行为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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