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河南省**市**大道中段**巷-**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7年1月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5日,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小区项目负责部分财务工作,利用其掌管、控制公司按揭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账户内85万元转账给其父亲郝某甲,用于偿还家庭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向公司归还了85万元,取得公司股东的谅解。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还挪用的资金,取得公司股东的谅解,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郝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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