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社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邯郸市复兴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D**雪佛兰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古城路南十里铺村西口,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当场查获。经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2mg/ml。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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