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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12月16日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1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与古城路交叉口东侧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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