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3********,汉族,大专文化, 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家属院**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回其位于邯郸市复兴区**路**家属院**院家时,在小区门口与小区保安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用手击打张某某脸部,将张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张某某头部、左脸部、嘴部受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梁某某投案自首,对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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