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6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路砖窑路口,被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9mg/100ml。杜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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