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小区**号地**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D**号汽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南十里铺村口处时,被邯郸市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冀某某血样进行鉴定:冀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告人冀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冀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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