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6********,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邯郸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院内**号楼**单元**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汽车,沿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百家大街附近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81.7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检材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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