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小型汽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古城路与107国道交叉口西4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结果为93.9mg/100ml。经邯郸市律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5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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