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单元**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D**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行5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二大队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交警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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