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5********,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路**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靳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D**黑色奥迪小型轿车,沿邯郸市复兴区康庄乡北牛叫村村东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陶二公路陶二生活区北行20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警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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