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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街**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小型汽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与光华大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北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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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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