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路**号巷**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0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安阳“三枪”牌电动三轮车沿邯郸市联纺西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铁西大街交叉口西侧时,撞上骑自行车摔倒在此地的张某甲。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符合桥脑及小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邯郸市誉通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鉴定:送检的安阳三枪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付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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