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汽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路与**大街交叉口处,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执勤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13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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