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大街**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7时许,在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该小区内行驶至小区物业楼下,并与物业保安发生争执。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民警处警后,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4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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