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街**巷**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邯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邯武快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东常赦路户村镇便民市场附近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71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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