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工作单位:**医疗健康集团**医院,户籍所在地:邯郸市复兴区**村**号楼**号,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零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沿邯郸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北10米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侯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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