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7********,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内**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20017月5日,犯敲诈勒索罪,被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2年7月17日,犯聚众斗殴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加上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8月23日释放。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08月3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918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决定撤回起诉,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30日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因与**村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废渣场争抢**厂外排钢渣粉生意产生矛盾,遂纠集韩某某(已死亡)等多人赶到**厂渣场后,与张某某派出来的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正在车上交涉时,闫某某纠集人员与吕某某纠集的人员持械在**厂渣场发生殴斗,殴斗过程中张某某方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头部被打伤,送到邯郸市中心医院救治。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柒级伤残。

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闫某某组织韩某某等人到现场持械与吕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