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成安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成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号**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10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文阳,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0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其位于成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号的住处,获知张某某(另案处理)不需要参加任何培训、考试,只需提交身份、学历等信息资料,交纳一定费用即可办理各类职业技能证书,便通过张某某为其公司员工办理各类职业技能证书。张某某将办好的2个焊工证已交付任某某,5个特种行业操作证已办好由张某某保管尚未交付给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任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