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大街**胡同**号内**号,现住址:邯郸市复兴区**大街**新村**排**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1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邯郸市复兴区**对**村社区居民宅基地进行征收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以其被征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公为由,多次赴省进京越级上访。2019年1月29日,复兴区**对其反映问题召开专题信访听证会,对其反映问题形成了结论性意见,并向其告知其信访行为属于无理访。后直至2019年底,胡某某因其个人目的没有得到满足,不听劝阻,拒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多次越级到邯郸市、河北省、国家信访部门无理上访,造成**街道办事处等多个单位的多名工作人员受到政治处分,并造成多个单位的工作秩序混乱,经济损失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听证会会议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胡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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