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刑不诉〔2021〕2号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0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镇**村**街**组**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无牌照两轮轻便油助摩托车行驶至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与先锋路交叉口北行100米路西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02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警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