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镇**村**街**号,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政治面貌:群众。2020年0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冀某某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沿邯郸市前进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北环路口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城市治安卡口防控大队民警查获。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冀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查获录像、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冀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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