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邯复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职业:务工,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管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邯郸市联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07国道地道桥西口处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复兴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显示数值为91.9mg/100ml。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警查获、抽血等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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