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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岗**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某日、2016年11月某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因无施工资质,为与通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在通化县快大茂镇通过街边广告联系,向他人购买伪造了2枚“大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印章,在签完合同后其将两枚印章丢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首。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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