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龙池桥园林社区,住园林社区**垸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闵某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麻城市台湾街向陵园路路段行驶,在台湾街侧街**店购买香烟时,被公安机关民警盘查,闵某某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闵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为125.6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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