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3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驾驶豫R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沪霍312国道自东向西驶至镇平县248省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胡**驾驶的豫R9037K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八斤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坐人胡****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事故责任认定:陈**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在事故现场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陈**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共计13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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