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2********,汉族,初中,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5时20分左右,韩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岚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岚山路阿掖山高架桥附近路段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带领韩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韩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韩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