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内**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3日14时许,被害人闫某某到王某乙家要欠款时两人因还钱问题引起争吵,王某乙的儿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过来后与闫某某发生推搡行为,后将闫某某推到在地上,导致闫某某受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和解,闫某某已谅解王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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