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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内**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3日14时许,被害人闫某某到王某乙家要欠款时两人因还钱问题引起争吵,王某乙的儿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过来后与闫某某发生推搡行为,后将闫某某推到在地上,导致闫某某受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已和解,闫某某已谅解王某甲。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王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坦白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之规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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