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3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住**镇**村**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表姐罗某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饭钱,罗某某多次向王某某要账未果。刘某某知道该事便帮罗某某向王某某要账,后王某某仍未还钱。2016年5月10日22时许,刘某某与张某某在饭店吃饭,王某某电话联系刘某某时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并约定在馆陶县**小区见面。在刘某某与张某某到达**小区后,王某某用铁锨将刘某某头部拍伤。经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9日,双方已和解。
2019年8月9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到案后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坦白;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能够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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