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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号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馆陶县****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馆陶县**街中段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沿馆陶县陶山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陶山街与英才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馆陶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对杜某某进行测试,结果为92.4mg/100ml。经馆陶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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