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馆陶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现住**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西吴线由北向南行驶,驶至馆陶县西吴线与文明街交叉口南300米处时,被馆陶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对闫某某进行测试,结果为122.4mg/100ml。经馆陶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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