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住本村**号内**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本院对张某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23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3日,馆陶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2日,本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22日,馆陶县公安局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
馆陶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甲(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与范某甲、范某乙因故发生打架,张某甲、张某乙用拳脚将范某甲打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甲双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第3-5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馆陶县公安局认定张某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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